在2026年2月27日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答复 V0456-26 中,西班牙税务总局(Dirección General de Tributos,DGT)回答了一位在西班牙取得任职之前就已迁居西班牙的咨询人。其答复的核心不是时间表,而是一种因果关系:要适用贝克汉姆法,迁居西班牙境内必须是法律所要求的事实的结果,在本案中即取得某一实体的 administrador(公司管理人)身份。至于该关系是否存在,DGT表示,这是一个事实问题,不由其评断,而由税务管理机关的检查与管理部门评断。
要点
- 答复中转录的个人所得税法第93.1.b)条允许迁居“无论发生在适用该制度的第一年还是前一年”。
- DGT所要求的,是迁居西班牙与促成迁居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本答复中,即被任命为某一实体的 administrador。
- 缺少该因果关系,即不符合第93.1.b)条的要求,也就不能选择适用该制度。
- 该关系须以依法有效的证据方法加以证明。DGT明确表示,对该证据的评断不属于其职权。
- DGT并未确认本案中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其整个答复都以该关系成立为前提。
所提出的案例
咨询人为以色列国民,于2024年9月携其家庭成员将居所自以色列迁至西班牙。据其陈述,一家他担任股东兼 director(负责人)的以色列商业实体此前已决定启动一项分析程序,以评估在欧洲设立运营基地的可能性。
按照来文所述,其后的顺序如下:
- 抵达后,他开始办理NIE的申请手续,因行政延误,NIE直至2024年12月17日才签发。
- 取得NIE后,在西班牙签署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证书,该公司的主要经营目的为不动产投资。
- 咨询人被任命为该西班牙公司的 administrador。
- 2025年3月,他完成了社会保障参保登记。
他的问题是:考虑到促成其于2024年9月迁居的那家以色列实体的经营计划,能否认为已满足“迁居西班牙境内系其被任命为该西班牙公司 administrador 的结果”这一要求。
DGT的答复,逐步说明
时间窗口:适用制度的第一年或前一年
该答复转录了个人所得税法第93.1条。该制度适用于“变更居所的纳税期间及其后五个纳税期间”,其中b)项要求迁居西班牙境内“无论发生在适用该制度的第一年还是前一年”,均须是该条本身所列举的某一情形的结果。其中第2.º项,即为取得某一实体的 administrador 身份。
这正是该答复的结论所设想的顺序:2024年9月的迁居,以及(如确实如此)于2025年取得的税务居民身份。
因果关系,才是真正的要求
DGT说得很直接:“要求迁居西班牙与取得 administrador 身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它并补充说,在缺少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将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93.1.b)条所规定的要求,因此咨询人不能选择适用该特别制度。
由谁判断该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不是DGT。答复写得很明确:该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须以依法有效的证据方法加以证明,对该证据的评断不属于本主管中心,而属于税务管理机关的检查与管理部门”。换句话说,DGT说明的是应当满足什么,而不是你是否满足。
针对 administrador 的附加条件
答复中转录的第93.1.b).2.º条补充规定:如果该实体按公司所得税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被认定为 entidad patrimonial(资产管理型实体),则 administrador 不得在其中持有使其按第27/2014号法律第18条被认定为关联实体的股份。该答复指出,来文未说明咨询人的持股比例,也未分析该西班牙公司是否属于 patrimonial 实体:它只是把答复设定为以其不属于此类为前提。我们在关于公司 administrador的文章中解释了这一检验。
另外两项条件
- a)项:在发生迁居的纳税期间之前的五个纳税期间内未曾是西班牙居民。关于居民身份的认定,该答复援引个人所得税法第9.1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西班牙境内停留超过183天,或者其活动或经济利益的主要核心或基地直接或间接位于西班牙。当未依法分居的配偶以及受纳税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习惯居住在西班牙时,即予以推定,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c)项:不取得会被认定为通过位于西班牙境内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所得,b).3.º项和4.º项所列情形除外。
该答复还提醒,选择按非居民所得税纳税者,在财富税上按有限纳税义务(obligación real)承担纳税义务。
附条件的结论
DGT的结论是:如果咨询人因被任命为该西班牙公司的 administrador 而迁居西班牙境内,并因此于2025年取得西班牙税务居民身份,则其可以选择适用第93条的制度,前提是在其持股会导致被认定为关联实体的情况下该公司不属于 patrimonial 实体,且其满足第93.1条a)项和c)项的要求。
这是四个环环相扣的条件,而DGT对其中任何一个都未认定为已经查证。
如果你已经住在西班牙,这意味着什么
从这份答复中既不能得出在取得职务之前抵达就不能适用该制度,也不能得出相反的结论。能够得出的,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迁居是否是法律所要求的事实的结果,以及是否落在适用该制度的第一年或前一年这一时间窗口之内。该关系须以依法有效的证据方法加以证明,而评断该证据的是税务管理机关,不是DGT。
有两点界限值得强调。第一,本案分析的情形是某一实体的 administrador:该答复并未审查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来到西班牙者的情况。第二,DGT并未赋予NIE签发过程中的行政延误任何效果,无论有利还是不利。如果你处于类似情形,还值得复习如何申请该制度以及办理的顺序。
总结
| 要素 | 答复 V0456-26 的说法 |
|---|---|
| 迁居的时点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93.1.b)条,可以发生在适用该制度的第一年或前一年 |
| 决定性要求 | 迁居西班牙与取得 administrador 身份之间的因果关系 |
| 缺少该因果关系时 | 将不符合第93.1.b)条,也就不能选择适用该制度 |
| 由谁评断 | 税务管理机关的检查与管理部门,而非DGT。须以依法有效的证据方法加以证明 |
| patrimonial 实体 | 如果该公司属于此类,administrador 不得持有使其被认定为关联实体的股份 |
| 最终答复 | 如果其因该任命而迁居并于2025年取得税务居民身份,且满足a)项和c)项,则可以选择适用 |
常见问题
如果我在获得职位之前就已在西班牙,还能适用贝克汉姆法吗?
答复 V0456-26 并未给出是或否。它要求迁居西班牙境内是个人所得税法第93.1.b)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结果,无论发生在适用该制度的第一年还是前一年,并补充说该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一个事实问题,由税务管理机关的检查与管理部门评断。
DGT所要求的因果关系是什么?
即迁居西班牙是法律所规定的事实的结果。在本答复中,就是取得某一实体的 administrador 身份。DGT表示,在缺少该关系的情况下,将不符合第93.1.b)条的要求,也就不能选择适用该制度。
我在开始任职的前一年迁居西班牙可以吗?
答复中转录的第93.1.b)条允许迁居无论发生在适用该制度的第一年还是前一年。在所咨询的案例中,迁居发生在2024年9月,而DGT将其答复设定为以2025年取得税务居民身份为前提。
如何证明我是因该职务而搬家的?
该答复未列举具体的证据方法:它表示该因果关系须以依法有效的证据方法加以证明,且对该证据的评断不属于DGT,而属于税务管理机关的检查与管理部门。
公司是否属于 patrimonial 实体会有影响吗?
有。根据答复中转录的第93.1.b).2.º条,如果该实体被认定为 patrimonial(资产管理型)实体,administrador 不得在其中持有使其被认定为关联实体的股份。该答复既未分析本案中的公司是否属于 patrimonial 实体,也未说明咨询人的持股比例。
在断定你来得及之前
具有约束力的答复针对的是提出咨询者的具体事实,而在这里,DGT明确把最重要的一环留给了检查部门:你的迁居是否真的是因该职务而发生。日期、公司类型或持股比例上一个不同的细节,都可能改变结论。如果你已经在西班牙并正考虑适用该制度,明智的做法是在提交任何材料之前先梳理整个顺序。总部位于巴塞罗那的AEAT 社会协作机构(colaborador social) DPLL Tax & Legal 会逐案审视此类情形。一次10分钟的免费通话即可判断你的情况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