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数以千计旅居海外的西班牙公民面临一个实际困境:他们希望返回西班牙,继续为境外雇主远程工作,但2022年《初创企业法》专门为此类安排设立的数字游民签证,在法律上对他们并不开放。西班牙公民无法申请本国的居留签证。然而,他们希望适用的税制——即俗称"贝克汉姆法"的外籍人士赴西班牙特殊税务制度(LIRPF第93条)——并不要求持有任何特定签证。现在,西班牙税务总局(DGT)通过2025年12月11日签发的约束性裁定V2460-25,直接回答了这一问题:持有双重国籍、在海外生活多年后返回西班牙为境外雇主远程工作的西班牙公民,即使没有数字游民签证,也可适用特殊税制。
本文分析V2460-25的事实经过与法律逻辑,阐释为何数字游民签证在LIRPF第93条框架下属于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并梳理实际适用的各项条件——包括RIRPF第119条规定的文件要求。
核心要点
- 西班牙公民无法获得数字游民签证(国际远程工作签证),但这并不妨碍其申请贝克汉姆法税制。
- DGT确认:数字游民签证是满足LIRPF第93.1.b).1°条迁居要求的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 与境外实体存在真实雇佣关系、仅通过信息技术和电信手段远程完成工作,即可满足法定条件,与签证状态或国籍无关。
- 申请人在迁居前五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在西班牙有税务居民身份,且不得取得应归属于在西班牙常设机构的收入。
- 雇主须根据RIRPF第119条提供一份文件,确认雇佣关系、社会保险参保日期及在西班牙工作的预计时长。
背景——LIRPF第93条中的远程工作条款
外籍人士赴西班牙特殊税务制度——因足球明星贝克汉姆曾受益于此而广为人知——自2003年起施行。该制度允许因职业原因迁居而在西班牙取得税务居民身份的人士,就其西班牙来源收入按24%的固定税率纳税(适用于60万欧元以下收入),而非适用最高可达47%的累进税率。
2022年12月21日颁布的《初创企业促进法》(Ley 28/2022)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该制度进行了重大扩展,明确新增了一类合格情形:迁居西班牙后为境外雇主远程工作的人员。LIRPF第93.1.b).1°条规定,当工作"以远程方式,仅借助计算机、数字及电信系统和手段完成"时,视为满足迁居条件。同条还补充,持有Ley 14/2013规定的数字游民签证的雇员,"尤其"视为满足上述条件——正是这一表述在实践中引发歧义,而V2460-25对此作出了明确回应。
裁定——基本事实
提出本次裁定申请的是一位情况颇为特殊的当事人:持有西班牙-美国双重国籍,自2011年起在美国生活和工作。2025年年中,他与美国雇主达成协议,自2025年8月起返回西班牙,通过远程工作继续履行职责,同时保留美国社会保险参保身份。
由于其持有西班牙国籍,依法无法申请Ley 14/2013规定的数字游民签证——该签证属于居留许可,而西班牙公民本就享有在西班牙无限制居住的权利。他向DGT提出的问题直接而具体:在数字游民签证依法对其不可得的情况下,他是否仍能满足LIRPF第93条的条件,从而享受特殊税务制度?
DGT的回答——为何无需签证
DGT确认,申请人可以依据LIRPF第93条适用特殊税务制度,前提是满足实质性条件。法律逻辑清晰,技术层面站得住脚。
分析的起点是LIRPF第93.1.b).1°条的文本本身。该条规定,当雇佣关系"以远程方式,仅借助计算机、数字及电信系统和手段履行"时,适用该制度;随后补充说明,持有数字游民签证的雇员"尤其"——en particular——视为满足上述条件。
DGT的推理核心在于"尤其"一词的含义。这是一种立法技术,将某一具体情形识别为一般规则的典型示例,而非唯一满足该规则的方式。签证是充分条件:持有签证者自动满足远程工作要求;但不持有签证并不导致反向结论——即无法满足该要求。对于依法无法取得签证的西班牙公民而言,实质性要求仍可直接满足:若确实从西班牙远程、仅通过信息技术和电信手段、为境外雇主完成工作,第93.1.b).1°条的条件即已就其本义得到满足,无需签证作为额外前提。
DGT的这一裁定意义重大:它确认了贝克汉姆法远程工作条款的适用依据是实际工作内容,而非居留身份的行政标签。对于在美国、英国或其他国家生活多年后返回的西班牙公民而言,这消除了此前存在的不必要法律不确定性。 — DPLL Tax & Legal · 编辑评注,2026年5月
实际适用的条件
DGT的肯定性回答是附条件的。裁定明确指出,制度适用须满足四项实质性要求:
- 此前未在西班牙居住。申请人在因迁居产生的首个西班牙税务居民年度之前的五个纳税年度内,均不得在西班牙有税务居民身份。本案申请人自2011年起即未在西班牙居住,远超五年要求。
- 真实雇佣关系。须与境外实体存在真实且既有的雇佣关系。本次申请人在美期间始终供职于同一美国雇主,赴西班牙远程工作的协议是对既有劳动关系的有据可查的变更,而非为套用税制人为构造的结构。
- 真实远程工作且仅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完成。工作须确实在西班牙以远程方式进行,仅借助计算机、数字及电信手段完成。在西班牙境内前往客户场所的实地出勤,或在西班牙管理业务运营,将削弱这一条件的成立。
- 不存在常设机构收入。从境外雇主取得的报酬不得被认定为来自在西班牙设立的常设机构的收入。
RIRPF第119条规定的文件要求
满足实质性条件是必要前提,但仅此不够。申请的程序性方面由RIRPF第119条规范,该条规定了提交Modelo 149申请时须附具的文件。
DGT特别指出,当远程工作安排并非源于雇主的正式指令时(即雇员主动与企业协商在西班牙工作,而非被企业派驻),须由雇主提供文件,确认以下三项内容:
- 申请人与境外实体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及所从事工作的性质。
- 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制度的日期——若适用双边社会保险条约且无需参加西班牙社会保险,则为参加等效境外制度的日期。
- 在西班牙开展工作的预计时长。
这份雇主函件是关键文件,是AEAT核实安排真实性及第93条条件在实质上得到满足的机制。申请人应确保在提交Modelo 149前或提交时取得该函件,并确保函件就上述三个方面作出足够具体的说明。对于在西班牙没有机构的美国雇主而言,函件应印有公司抬头、由授权代表签署,若原件为英文,最好附经公证的译文。AEAT有权要求补充材料,一份准备充分的雇主函件可显著降低被追加信息要求或审批延误的风险。
在V2460-25中,当事人依据美西社会保险协定保留美国社会保险参保身份,DGT的回答确认,这不影响其申请该制度的资格。
对于正在办理这一流程的专业人士和个人,Modelo 149申请涵盖特殊税务制度的全部类别,包括V2460-25所确认的远程工作类别。DPLL Tax & Legal为希望评估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本裁定及LIRPF第93条条件的人士提供免费资格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