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DGT)——西班牙约束性咨询意见颁发机构——已发布约束性咨询意见 V2103-25,就数字游民申请贝克汉姆制度时"合格远程工作安排"的认定范围作出了明确说明。该裁决日期为2025年9月3日,是自2022年《初创企业法》扩大制度适用范围以来,就数字游民类别发布的最具实质意义的指引。
该咨询意见回答了执业人员两年来一直在探索的问题:拥有多个境外客户的自由职业者能否符合资格,还是说外籍人士必须与单一境外雇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要点摘要
- 多客户自由职业者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数字游民适用贝克汉姆制度。
- 该活动必须实质上以远程方式为境外委托方提供服务——而非以西班牙业务为幌子。
- 至少80%的总收入须来自在西班牙无税务居民身份、且在西班牙无常设机构的客户。
- 该安排须以与每位客户分别签订的个人合同为凭,且合同日期须早于申请人抵达西班牙的日期。
- 该裁决对实质上相同情形下的 AEAT 具有约束力。
背景:数字游民类别
2022年12月颁布的《初创企业法》将贝克汉姆制度扩展至一项新的合格活动类别:为境外雇主提供的远程工作。该立法明确提及两类人员:(a)境外企业员工,在迁居西班牙后继续远程工作;(b)向非西班牙客户提供服务的自雇专业人员。
第一类在行政上较为清晰。第二类——多客户自由职业者——则不够明确。一名拥有来自五个国家的十二位不同客户的自由职业软件开发者能否符合资格?还是说该制度要求存在类似于雇佣关系的单一合作方?不同地区的 AEAT 税务机构给出了不同的回答。
所提问题
该咨询意见由一名计划于2025年迁居西班牙的英国非居民数字营销顾问提交。他与七位境外客户保持持续合同关系(四位在美国、两位在英国、一位在德国),另有一位西班牙客户,占其总收入的8%。他向 DGT 询问其安排是否符合 LIRPF 第93条数字游民分支的资格要求。
DGT 的答复
DGT 确认该安排符合资格,前提是满足若干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其推理基于数字游民扩展的根本目的:吸引境外收入人才来西班牙,无论该人才以雇员还是自由职业者的形式存在。
从该裁决中提炼出的实质性条件如下:
- 境外来源收入占主导。申请人在抵达前十二个月内的总收入中,至少80%须来自非西班牙客户(即在西班牙无税务居民身份、且在西班牙无常设机构的客户)。
- 既有合作关系。合格合同须在抵达西班牙前已建立,或该活动须属于可合理预期申请人能从西班牙继续开展的类型。
- 真实远程履约。工作须实质上以远程方式完成。定期赴西班牙境内出差是允许的,但业务中心必须在境外。
- 无常设机构。申请人不得取得会构成任何客户在西班牙常设机构的收入。
DGT 在此所做的,是为大多数执业人员此前一直在执行的做法赋予了行政效力。80%这一门槛现在有了明确的界线;此前,它只是惯例。这一明确性才是真正的新闻。 — DPLL Tax & Legal · 编辑评论,2025年9月
该裁决未涵盖的内容
该咨询意见对实质上相同情形下的 AEAT 具有约束力。但它并未回答所有相关问题。具体而言,未涉及以下内容:
- 如果在已适用该制度的税年中,境外来源收入占比降至80%以下,后果如何。该裁决仅针对申请时的资格测试——而非对门槛的持续监控。
- 来自西班牙客户(但该客户本身由非西班牙母公司持股)的收入,是否应计为西班牙来源收入还是境外来源收入。保守立场是将其视为西班牙来源收入,除非合同链条明确直接指向境外实体。
- 平台类收入(Upwork、Toptal)的处理方式。执业人员通常将平台为非西班牙平台时的收入解释为境外来源收入,但该观点尚未经裁决确认。
实操指引
对数字游民申请人而言,实际影响是即时的:
- 记录境外来源收入占主导地位。汇编十二个月的发票和银行对账单,显示按客户所在国的收入明细。
- 保存合同文件。每一境外客户合作关系均应有书面合同为凭,且合同日期须早于抵达西班牙的日期。
- 重新审视西班牙客户情况。如果西班牙客户收入超过20%,请在申请前进行重组(例如,暂停或移交相关业务)。
- 在 Modelo 149 中附上 V2103-25 的引用说明。在支持性文件中援引该咨询意见——这将加快 AEAT 的审核速度。
对于考虑申请外派工作者特殊税制的数字游民,在完成社会保险登记后仍然需要走Modelo 149申请流程。DPLL Tax & Legal提供从巴塞罗那办理的Beckham法申请,为全欧洲客户提供全程远程服务。免费资格咨询只需十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