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在西班牙以外籍人员特别税收制度(LIRPF第93条)——即贝克汉姆法——工作的国际派遣员工的企业,长期以来面临一个实操问题:员工一旦选择适用该制度,LIRPF第42.3条规定的标准实物福利免税是否仍然适用?一份新的约束性咨询意见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答案是肯定的。
税务总局(DGT)于2025年12月18日发布约束性咨询意见V2574-25,确认LIRPF第42.3条规定的所有实物福利免税——包括餐饮及食堂服务、第一教育阶段托儿服务、医疗保险及交通——均完全适用于依贝克汉姆法纳税的雇员。这一裁决消除了西班牙各地跨国雇主人力资源和薪酬部门的技术性疑虑。
核心要点
- LIRPF第42.3条规定的所有实物福利免税完全适用于贝克汉姆法雇员——DGT裁决措辞明确无歧义。
- 法律依据为明确的条文引用链:第93.2.a条LIRPF → 第14.1.a条TRLIRNR → 第42.3条LIRPF。
- 餐券及间接食堂方式按现行监管上限,每工作日最高可豁免13.33欧元。
- 医疗保险费每名被保险人(雇员、配偶、受抚养子女)每年最高豁免500欧元,残障人士为1,500欧元。
- 雇主交通补贴每名雇员每年最高豁免1,500欧元;弹性薪酬交通卡同样适用。
贝克汉姆法税务框架
外籍人员特别税收制度依据西班牙《个人所得税法》(LIRPF)第93条设立,允许成为西班牙税务居民的合格人士选择按非居民所得税(IRNR)适用规则纳税,而非适用一般IRPF规则。该制度经《创业法》(Ley 28/2022)大幅扩展,新增了数字游民、高技能专业人才和创业者等新型适用活动类别。
贝克汉姆法的核心机制在于上述替换:纳税人不再作为西班牙居民纳税,而是仅就西班牙来源收入以非居民身份按固定税率纳税——就业收入60万欧元以内适用24%税率(超出部分47%)。这正是该制度广为人知的税收优势所在。但这也带来了一个技术性问题:若纳税人依据IRNR规则纳税,IRPF专属条款——例如LIRPF第42.3条的实物福利免税——是否仍然适用?
LIRPF第93.2条直接回应了这一问题,规定了一套与IRNR框架并行适用的特殊规则。其中第93.2.a)条为特定实物工作收入设立了专项豁免。
争议所在——IRPF实物福利免税能否延续?
提出本次咨询的企业雇用了适用贝克汉姆法制度的员工,并已实施涵盖四类福利的弹性薪酬方案:餐饮及食堂服务(包括企业直接提供的食堂和通过餐券或餐卡等间接方式),向经授权第三方托儿机构支付的第一教育阶段子女托儿服务,覆盖雇员、配偶及受抚养子女的医疗保险,以及雇主交通补贴。
该公司向DGT咨询:适用贝克汉姆法制度的雇员能否就上述四类福利享受LIRPF第42.3条免税。争议的法律疑点确实存在:由于贝克汉姆法纳税人依据IRNR规则纳税而非IRPF规则,存在一种技术性论点认为,作为IRPF条款的LIRPF第42.3条可能对其不适用。若该论点成立,将不得不针对贝克汉姆法雇员重构弹性薪酬方案,对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DGT答复——通过第14.1(a)条TRLIRNR引用链确认适用
DGT给出了清晰明确的肯定答复,并在裁决中仔细阐述了三步引用链的法律逻辑。
第一步:LIRPF第93.2.a)条规定,贝克汉姆法纳税人就"IRNR合并文本(Real Decreto Legislativo 5/2004,TRLIRNR)第14.1条a)项所指实物工作收入"免征西班牙税款。该条款在贝克汉姆法制度与IRNR框架之间建立了明确桥接。
第二步:TRLIRNR第14.1.a)条规定了非居民税豁免收入的范围,明确豁免"第7条所列收入以及个人取得的LIRPF第42条第3款所列实物工作收入"。这是关键的引用环节:TRLIRNR第14.1.a)条通过引用,明确将LIRPF第42.3条纳入其范围。
第三步自然而然:由于TRLIRNR第14.1.a)条纳入了LIRPF第42.3条,而LIRPF第93.2.a)条又纳入了TRLIRNR第14.1.a)条,贝克汉姆法纳税人因此得以享受LIRPF第42.3条规定的所有免税。DGT就咨询中提及的四类福利逐一予以确认。
食堂与餐饮
LIRPF第42.3.a)条规定的食堂及餐饮服务免税以两种形式适用。直接形式——雇主在企业食堂或通过第三方餐饮服务提供餐食——在合理价值条件下无金额上限免税。间接形式——餐券、餐厅卡及同等电子系统——按监管上限免税,目前为每工作日13.33欧元。
DGT确认两种形式均适用于贝克汉姆法雇员。值得注意的是,裁决还确认间接形式同样适用于远程办公(teletrabajo)员工——此前已有指引对此作出明确,本次裁决在贝克汉姆法语境下再次予以确认。远程办公日使用餐券的情形在遵守每日上限的前提下持续符合免税条件。
托儿服务
LIRPF第42.3.b)条免税涵盖为雇员子女提供第一教育阶段(零至三岁)托儿服务,可通过雇主自营托儿机构直接提供,或向经授权第三方托儿机构支付凭证或费用。该免税无金额上限,符合条件的托儿费用可全额免税。
DGT确认,贝克汉姆法雇员与普通IRPF纳税人同等享受该免税待遇。主要条件为:子女须处于第一教育阶段(义务教育开始前),且服务提供方须经依法授权。企业内部托儿机构、外部托儿所以及弹性薪酬托儿券系统均符合条件。
医疗保险
LIRPF第42.3.c)条对雇主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每名被保险人每年最高免税500欧元(雇员、配偶及每名受抚养子女)。经认定残障比例达33%或以上的被保险人,上限为每年1,500欧元。超出上限的保费按常规方式作为应税薪酬处理。
DGT确认贝克汉姆法雇员可享受该免税。上限按人计算,因此一个四口之家(雇员、配偶及两名受抚养子女)每年最多可豁免2,000欧元的医疗保险费(如适用残障阈值则更多)。考虑到外派高管国际私人医疗保险的费用,该免税往往具有实质性意义。
交通补贴
LIRPF第42.3.f)条(经历次修订重新编号)为雇员使用公共交通通勤的雇主补贴提供免税,每名雇员每年上限1,500欧元。免税涵盖直接向公共交通运营商付款及间接形式,例如弹性薪酬方案下提供的交通卡或交通券。
DGT确认贝克汉姆法雇员可完全享受该免税。与餐饮免税一样,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均符合条件。1,500欧元年度上限适用于特定雇员所有交通补贴的合计金额,与使用方式无关。
这份裁决消除了一个真实存在的操作不确定性。企业在为贝克汉姆法雇员设计弹性薪酬方案时,头顶始终悬着一个问号。现在问号消失了。法律链条清晰,DGT已予确认,人力资源部门可在此基础上依法操作。 — DPLL Tax & Legal · 编辑评论,2026年5月
对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的实际影响
对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专业人员而言,V2574-25的实际影响是直接且有利的。现有弹性薪酬方案无需为排除贝克汉姆法雇员而进行重构;这些雇员可与普通IRPF雇员在相同条款下参与,遵守相同的金额上限。
不过,有几个实施要点值得关注。首先,贝克汉姆法有其专属申报表——Modelo 151——与普通IRPF纳税人使用的标准Modelo 100不同。实物福利免税须在Modelo 151中正确反映。免税金额不计入应税基数,但薪酬系统须配置为单独追踪并在雇员年度税务证明中准确列报。
其次,贝克汉姆法下雇主的预扣义务与一般IRPF有所不同。贝克汉姆法预扣税率为固定24%(适用于60万欧元以内收入),按净应税薪酬计算——该应税基数现已明确排除第42.3条免税金额。此前将上述金额纳入贝克汉姆法应税基数的薪酬系统应予前瞻性更正,并评估此前年度是否需要作出调整。
第三,文件留存至关重要。DGT的确认对实质相同情形具有约束力,但企业须确保能够证明所提供福利属于合格类别且在金额上限范围内。具体而言:医疗保险须留存保单文件和保费发票;托儿服务须留存托儿机构授权证书;餐券须留存发行方确认系统监管状态的文件;交通补贴须留存每名雇员每年的交通卡或交通券金额记录。
第四,企业若同时拥有处于不同贝克汉姆法选择周期阶段的雇员——已选择适用者、符合条件但尚未选择者、不符合条件者——须确保薪酬系统能够同时处理这些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这对在西班牙运营的跨国企业而言是惯常操作,而V2574-25则解决了该配置中较为模糊的环节之一。
对于贝克汉姆法雇员及其雇主而言,V2574-25所确认的四项免税合并效果可能相当可观。单个雇员若有配偶及两名受抚养子女,充分利用四类福利至各自上限,每年可豁免约5,500欧元薪酬(13.33欧元/天 × 约220工作日 ≈ 2,933欧元餐饮;500欧元 × 4名被保险人 = 2,000欧元医疗保险;1,500欧元交通;另加无上限托儿服务),实际节税金额取决于贝克汉姆法固定税率结构下适用的边际税率。
为新入境派遣员工构建薪酬方案的雇主,应将上述免税作为薪酬设计的标准要素纳入考量。Modelo 149注册及后续年度Modelo 151申报须正确反映薪酬结构。如需为即将入境的雇员设计薪酬方案,或需审查现有贝克汉姆法薪酬配置,建议首先与具备该制度经验的税务顾问进行专项咨询。